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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是否能认定公司员工,主要取决于该退休人员是否已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 。
- 已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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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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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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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1民终7267号案件中明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未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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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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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通常适用于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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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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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享受退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