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内蒙古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通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通知
补缴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023年11月1日(含)后陆续到龄且未在“内蒙古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中打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的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欠费的;能够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断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经审核通过的。
补缴流程:
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补缴申报,无需职工个人自行办理。企业经办人员需提供招工表、转正定级表或劳动合同及补缴期间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佐证资料、申报补缴期间的工资表、补缴不转移承诺书等资料。
经审核资料,符合补缴条件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申报办理:
线下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申报地址: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13楼20号窗口。
线上办理:自治区本级参保企业可登录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单位登录”进入 “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相关业务申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通知
补缴条件:自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流程: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内蒙古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协办员在每月15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卡)。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旗县级社保机构。旗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20日前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并与代收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代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旗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缴通知
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县以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特殊人群等,应当由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00%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补缴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养老保险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