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章是否由监理持有,需结合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来分析。以下是详细解答:
1. 见证取样章的持有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的规定,见证取样章应由施工单位持有,并由施工单位在取样过程中使用。具体而言:
- 施工单位负责从施工现场的检验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见证取样章是取样过程中的重要工具,用于确保取样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在见证取样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见证,而非直接持有见证取样章。监理的职责包括:
- 监督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取样;
- 确保取样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 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检测等情况。
3. 新旧法规对比
在旧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中,已经明确了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而新版法规(住建部令第57号)进一步细化了见证取样的要求,明确施工单位需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完成取样,并强调试样的唯一性标识和封志要求。
4. 总结
- 见证取样章的持有者:施工单位。
- 监理的职责:监督和见证取样过程,并确保取样符合规范。
- 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见证取样章不由监理持有,而是施工单位在取样过程中使用,监理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