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原单位不配合确认注销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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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3号),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相关规定,原单位应当配合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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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申请注销注册时,应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若原聘用单位不配合,个人可向省注册中心邮寄相关证明材料。
- 准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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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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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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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或解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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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单位的沟通记录和书面投诉书,说明原单位拒绝配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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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决定书或司法判决书(如已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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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在岗情况诚信承诺书(窗口现场领取并填写)。
- 协商解决 :
- 尝试与原单位进行协商,说明注销的必要性,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 投诉至住建部门 :
- 如果协商无效,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提交准备好的相关材料,说明原单位拒绝配合的情况。
- 法院仲裁或诉讼 :
- 若原单位仍不配合,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提交申诉材料 :
- 将申请报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至省注册中心或当地注册部门进行申诉。
- 等待处理 :
- 提交申诉后,等待住建部门介入调查。若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能会被责令配合,甚至面临信用扣分等处罚。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依法解决原单位不配合确认注销的问题。建议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沟通记录,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