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具体到各地区,可能会有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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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至少每月发一次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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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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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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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因此,虽然国家层面没有具体的支付时间规定,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细则,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制定合理的发薪日期,以免造成拖欠工资,给企业带来损失。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并在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