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证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如下:
- 继续教育的对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热点五个科目。
- 学分要求:初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 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如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等。
- 时间安排: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每个省市地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不尽相同。通常,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是每年的 1 月份,在当年的 12 月份结束。如 2025 年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 学分登记:以山东省为例,参加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统一登记。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对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