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聘任通常是需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的。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明确指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工程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属于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
继续教育对于工程师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如下:
- 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学习由各地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学习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60 学时。
- 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继续教育实践、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援派任务或挂职锻炼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历教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承担的授课或报告等,均可按规定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 作用及意义: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不过,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适当顺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