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级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在证书所在地进行继续教育,以下是详细说明:
- 一级建造师特殊情况: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但对于二级建造师,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类似的例外情况。
- 政策调整和特殊规定: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特殊政策,允许二级建造师在一定条件下不在证书所在地参加继续教育。例如,某些地区在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可能允许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继续教育,而不局限于特定地点;或者一些地区之间可能存在合作或互认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二级建造师在其他地区参加继续教育并予以认可。
虽然原则上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应在证书所在地进行,但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特殊情况或相关部门的灵活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二级建造师及时关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要求,以确定准确的继续教育方式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