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必要条件。
2003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 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4 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目前,国家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过,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