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本身属于执业资格,不属于职称。但在部分地区,一级建造师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一般对应中级工程师职称。在填写相关表格时,可参考以下内容:
- 有明确职称对应政策的地区:
- 在职称栏直接填写 “工程师” 或 “中级工程师”:例如广西、四川、湖北、辽宁等地区明确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可视同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如在广西,考生通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就可直接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无需额外认定。
- 按当地规定的职称名称填写: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职称系列和名称,比如有的地区称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具体可根据当地人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填写。
- 无明确职称对应政策或未实行对应政策的地区:
- 若未取得其他职称:职称栏可填写 “无” 或 “未评定”。
- 若已取得其他职称:按实际取得的职称填写,如 “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等。
填写时,建议仔细阅读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并参考当地的职称政策文件。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确保填写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