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政策调整和行业实践,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主要修订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住建部于2020年2月19日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令第50号),废止了原建设部令第149号,并根据后续政策文件进行了多次修订。
二、核心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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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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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造价工程师”更名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并调整人员资质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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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一级造价工程师不少于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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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标准由原“中级以上职称4人、一级注册证3人”调整为“中级及以上职称4人、一级注册证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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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原第九条中关于“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比例”等不适应新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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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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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造价咨询企业需在营业执照范围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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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禁止性行为条款,包括禁止同时接受招标方和投标方委托、恶意压价、转包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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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企业需对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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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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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资质文件、合同等材料,进入企业检查,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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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原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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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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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更新 :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义为“接受委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并明确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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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住建部负责全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检查。
以上修改旨在提升行业专业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