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指标,用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和稳定。以下是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通用标准
1. 心脏疾病
- 不合格: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 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
- 特殊情况合格:
- 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 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 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 血压
- 合格范围: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3. 血液病
- 不合格:血液病。
- 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
4. 结核病
- 不合格:结核病。
- 合格:
-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 呼吸系统疾病
- 不合格: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6. 消化系统疾病
- 不合格:严重慢性胃、肠疾病。
- 合格:
-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7. 肝炎
- 不合格:各种急慢性肝炎。
- 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
8. 恶性肿瘤和肝硬化
- 不合格: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
9. 肾脏疾病
- 不合格: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10. 内分泌系统疾病
- 不合格: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 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11. 神经系统疾病
- 不合格: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12. 结缔组织疾病
- 不合格: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
13. 寄生虫病
- 不合格: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
14. 颅脑疾病
- 不合格: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
15. 骨髓炎
- 不合格: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16. 甲状腺肿大
- 不合格: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17. 结石
- 不合格: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
18. 性病
- 不合格: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
19. 视力
- 不合格: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20. 听力
- 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21. 其他严重疾病
- 不合格: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二、特殊标准
对于人民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除了通用标准外,还需要符合特殊标准。例如:
- 视力: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 色觉: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 皮肤病: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 文身:文身,不合格。
- 肢体功能: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 嗅觉:嗅觉迟钝,不合格。
- 乙肝: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以上是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详细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