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新规主要包括《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是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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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国内销售的设计最高时速、最大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将销售车辆符合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 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实行登记制度。驾驶人应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证明凭证。
- 通行规定:电动车需靠右行驶,行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后座不得乘坐12岁以上人员,且只能坐一人。实际行驶速度只能为每小时15公里,无分道的道路需在道路两侧行驶。
- 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未悬挂号牌或伪造、变造号牌等,罚款从原来的20至50元提高到最高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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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价费分离:充电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电量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 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 推动直供: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实现直接供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 降低服务费:鼓励相关单位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发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降低服务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新规定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时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