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等)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 管理原则
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 -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建立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二、权属管理
- 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特殊情况(如垂直管理机构)可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 清查盘点
使用单位需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配置管理
- 配置方式
优先通过调剂解决需求,其次可采取置换、租用或建设方式。置换需严格审批,不得规避程序;租用需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 - 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从严控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四、使用与维修
- 使用规范
办公用房仅限保障机关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功能或超标准配备。领导干部离退休后不得继续占用。 - 维修管理
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大中修需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五、处置与监督
- 处置方式
闲置办公用房可通过跨层级调剂、转换用途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 责任追究
对擅自变更权属、违规建设、超标准使用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 技术业务用房纳入统一管理,民主党派机关及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 办法由山西省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需具体条款,可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