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主要针对部分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其标准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综合说明:
一、特殊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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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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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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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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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海事等专业领域 (如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需符合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二、重点体检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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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与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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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矫正后低于5.0)不合格(法医、翻译等专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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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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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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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未治愈)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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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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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系统与代谢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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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贫血(男性>90g/L,女性>80g/L)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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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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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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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与消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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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病、严重哮喘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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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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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与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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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未治愈或活动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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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精神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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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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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色弱(法医、翻译等专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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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明显外观疾病(如斜颈、步态异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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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体重不符合岗位要求(如民航警察需170-18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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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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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改变排除 :部分疾病(如心律失常、轻度贫血)若无临床症状且稳定,可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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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或稳定期 :如肺结核临床治愈后1年无复发、糖尿病控制良好者,可合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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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位的体检细则可能因部门政策调整,需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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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体检未达标准,可申请复检或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如专业技能测试)
以上标准综合了多部门发布的规范,考生需根据报考职位要求对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