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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住院自费部分 有 民政部门的补助。以下是具体的补助政策:
- 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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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总会救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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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4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总会根据低保户的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
- 特定救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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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身份信息已录入到市级一甲及以上医院的医疗救助系统,凭低保证去市级一甲及以上医院看病时,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减免比例不同,其中政府规定的惠民医院减免费用比例最高,减免比例高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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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之后,自费部分(多次住院可累计)由区级民政部门按70%比例予以救助,一般10月份救助当年1-9月产生的费用,次年3月救助上年10月至2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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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二次救助后,自费部分满足临时救助要求,通过公式计算得出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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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其自费部分还大于1万,其他疾病患者自费部分大于2万,可继续申请红十字会的“慈爱方舟”,救助比例为40%-50%。
- 其他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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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住院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减免、门诊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生育救助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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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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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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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低保户住院自费部分确实可以获得民政部门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和金额根据不同的政策和条件有所不同。建议低保户在住院期间妥善保存所有相关单据,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