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不能同时享受 。具体原因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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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叠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包括福建、河南、周宁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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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与对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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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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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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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操作中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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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财产双重审核
当家庭同时符合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时,民政部门会进行收入和财产的双重审核。若家庭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则自动退出低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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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差异导致不可叠加
低保侧重基本生活物资保障,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则包含医疗、护理等专项服务。两者保障内容不同,无法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三、特殊情况处理
若特困人员家庭因财产状况变化符合低保条件,可申请转为低保;若收入恢复正常且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标准,可申请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但需注意,退出后若再次符合任一保障条件,需重新申请。
特困供养和低保在政策设计上存在本质差异,无法同时享受。建议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社会救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