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三无”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综合以下要点:
一、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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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与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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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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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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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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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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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重病、失能等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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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在校学生(需结合教育阶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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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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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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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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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但扣除社会保障补贴(如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后仍低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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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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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有价证券)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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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住房面积超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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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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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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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失联或被宣告失踪、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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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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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边缘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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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法定义务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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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与财产核查 :由乡镇(街道)组织核查,确保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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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家庭状况,符合条件的可调整救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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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对“三无”人员救助范围有适度放宽(如苏州、佛山等),但需符合省级规定。
以上标准综合民政部规范与地方实践,确保既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又防止过度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