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 节能效益分享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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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投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内的项目所有权归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与节能效益全部归于用能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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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用能单位无需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但需要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
- 节能量保证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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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节能服务公司承诺达到一定的节能量,用能单位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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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节能服务公司承诺节能效果,用能单位支付费用,适用于实施周期短的项目,项目的所有权和产生的节能效益均归用能单位。
- 能源费用托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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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用能单位将能源费用托管给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能源系统的改造、运行和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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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用能单位将能源管理完全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投入和风险,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有权归还用能单位。
这些模式各有优缺点,选择哪种模式取决于用能单位的具体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合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