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最新内容,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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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 股权激励争议 :若争议涉及股权本身(如股份转让、行权等),则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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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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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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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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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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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同样不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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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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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
明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劳动报酬”范畴,适用特殊时效规则,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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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争议
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行使股权行为本身不构成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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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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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仲裁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后续诉讼中再提出将不被支持,但可凭新证据证明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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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仲裁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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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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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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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讼阶段一般不审查仲裁前置。
四、征求意见与实施时间
该解释目前处于 征求意见阶段 ,最新版本于202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实施时间尚未最终确定。建议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渠道获取最新进展。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旨在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