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责任主体,综合相关规范和搜索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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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具体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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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若工程涉及专业分包,专项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审批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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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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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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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程,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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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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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 :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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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施工总承包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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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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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专项方案需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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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需包含编制依据、施工计划、工艺流程、安全措施、劳动力安排等关键内容。
四、审批流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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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并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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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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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批后,专项方案方可实施。
通过上述流程,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施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