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起算日并非发出公告当天,而是从公告发出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这一规则明确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中,旨在保障程序公正性,避免因当日计算导致期限缩短。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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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排除当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均从次日起算。例如,公告送达的30日或60日期限,需从公告发出后的第一日开始计算,公告当日不计入期限。 -
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结束的次日为截止日。涉外案件公告期则延长至3个月,同样遵循“次日计算”原则。 -
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
公告送达仅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启动,需严格记录原因和经过。法院需通过张贴、登报或网络公告等合法方式完成,且公告内容需包含关键诉讼信息。 -
程序严谨性保障权利
错误计算起算日可能导致程序违法。例如,简易程序案件不得适用公告送达,离婚案件需额外审查下落不明证明,避免恶意利用公告损害当事人权益。
公告送达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环节,正确理解起算日规则有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程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