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25条明确了公司可通过简易减资(形式减资)弥补亏损,但禁止向股东分配或免除出资义务,同时简化了公告程序,平衡了公司财务调整与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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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定
允许公司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时,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名义减资),但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免除其出资义务,确保减资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
程序简化
减资公告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无需适用普通减资的复杂程序(如债权人通知等),但需在股东会决议后30日内公示,提升效率。 -
后续限制
减资后,公司需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防止股东提前套现,保障公司长期偿债能力。
该条款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财务调整工具,同时通过严格限制防范滥用,兼顾市场活力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