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电子资料通常会构成侵权行为。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具体分析
未经授权的转卖:购买电子资料时,通常只是获得了该资料的使用权,并未获得转卖权。未经授权将电子资料转卖,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转卖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如果电子资料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或者转卖行为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则不构成侵权。
案例
例如,某法院曾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销售电子书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转卖电子资料需要谨慎对待,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