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短视频平台版权法律问题的立法现状如下:
现行法律法规
《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对侵权责任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对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后引入了“视听作品”概念,但未将短视频明确规定为法定作品类型,导致短视频版权保护缺乏明确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通知—删除”规则,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后可通知平台删除,平台接到通知后需采取措施。但实践中存在通知形式、内容及处理时间等争议。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细化了著作权侵权保护,但对短视频形式作品的针对性保护规定缺失,且部分文件颁布时间较早,滞后于行业发展。
规则的适用与完善
“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我国已构建以“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为核心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法律体系。前者要求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后者则在侵权行为明显时要求平台主动采取措施。但“避风港规则”存在适用困境,如“有效通知”认定标准不明、平台处理侵权内容时限模糊等问题。
平台过滤义务: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规定了平台的“版权内容义务过滤”,我国虽未明确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探索,如“腾讯诉抖音案”中法院要求平台采取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
立法建议
制定专门条例:鉴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复杂,现有法律法规适应性和完整性不足,建议制定专门针对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条例或管理措施,构建更明确、系统化的法律框架。
细化“通知—删除”程序:可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经验,明确通知的具体内容、途径和处理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