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号是公文的唯一标识符,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规范使用能确保文件管理的权威性和可追溯性。核心要点包括:机关代字需固定且简洁,年份用六角括号“〔〕”括入全称,序号不编虚位且不加“第”字,联合行文时仅标注主办机关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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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规范:文号格式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例如“国发〔2025〕3号”。机关代字体现发文单位属性(如“国发”代国务院),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加六角括号,序号按年度流水号编排,不添加冗余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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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要求:有文件版头时,文号置于标题上方红线与文头之间的居中位置;无版头时位于标题右下方。字体为3号仿宋体,年份和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六角括号为全角符号,避免与数学括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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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文处理: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仅保留主办机关文号,避免重复编号。主办机关代字需列于联合单位首位,其他机关名称在标题或正文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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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规避:禁止在年份外使用圆括号或方括号(如“(2025)”“[2025]”),序号不得补零(如“001号”),机关代字不可随意更改或添加“字”“第”等无效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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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意义:文号便于文件统计、归档和引用,是公文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统一编号规则可减少歧义,提升行政效率,尤其在跨部门协作时确保文件溯源清晰。
遵循上述规定,既能满足行政规范要求,又能增强公文的专业性和可信度,符合EEAT标准中对权威性(Authority)与可信度(Trustworthiness)的核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