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执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配合移交。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安置经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安置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
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全国层面的退役军人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省军区系统配合跨区域移交安置。
-
财政保障与责任落实:安置经费按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并随经济发展动态调整。地方政府需将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结果直接影响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及相关负责人绩效。
-
接收单位法律义务:所有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接收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也需服从安置。接收单位未按时安排上岗的,需按不低于同等岗位80%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
-
待遇衔接与权益保护:退役军人工龄连续计算,享受与服役年限匹配的社保、工资待遇。退休军官政治待遇参照同级别公务员,生活待遇按军队标准执行;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待遇均依法保障。
退役军人安置是国家对奉献者的庄严承诺,涉及多部门协同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了解政策流程有助于退役军人顺利过渡,也提醒相关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