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由住建部发布并实施。以下是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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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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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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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建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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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可委托监督机构实施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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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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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质量 :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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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行为 :责任主体(施工、设计、监理等)及检测单位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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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实施细则
广东省等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如监督检查、信用档案管理、事故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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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以《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为依据,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