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等常规收入外的各项非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违约金收入等。这类收入具有来源多样、非固定性特点,需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 投资收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非附属单位)获得的股息、红利或转让差价收益,例如购买债券或股权产生的收益。
-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或资金往来产生的利息,但国库券等债券利息属于投资收益范畴。
- 捐赠收入:外部单位或个人无偿捐赠的现金或实物(未限定用途),如慈善捐赠或校友赠款。
-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闲置房产、设备出租的租金收入,需按合同及时入账。
- 违约金及罚没收入:因合同违约收取的罚金,或执法中依法取得的罚款、赃物变卖款。
- 盘盈及收回款项:现金或存货盘盈、已核销应收款的追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
其他收入需严格核算并上缴财政专户,避免坐支或挪用。事业单位应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定期清查资产等方式确保此类收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