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名称需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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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单位登记
采用「一户一宅」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而非单独登记个人。家庭成员需共同确认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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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户代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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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原则上与宅基地申请时一致(若原申请人已去世则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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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位置 :户主姓名登记于「权利人栏」,其他家庭成员登记于「权利其他状况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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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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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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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所有 :仅户主一人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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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有其他家庭成员时标注,需在「共有情况」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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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权益保障
通过「权利其他状况栏」和「共有情况」栏的标注,确保所有家庭成员的使用权得到法律保障,避免后期纠纷。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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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合法性 :需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确定户主,且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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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如继承、共同出资建造等,可依法变更登记名单。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家庭成员可共享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