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若派出所报案后不处理,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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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书面凭证
公安机关应在接报案后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或《受案回执》,若未提供则视为程序违法。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不立案通知书》,明确不受理/不立案理由。
二、行政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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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自知道不予受理/不立案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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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
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督促立案。
三、其他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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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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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2389警务督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公安部网上举报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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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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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若案件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复议/检察院监督后仍不立案,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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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案件可拨打110直接报警,非紧急案件建议优先通过书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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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经济纠纷等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仅能调解,需提前了解案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