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撤案,个人或被害人均无权自行撤销案件。撤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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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撤案权限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例如经侦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撤案需经严格审批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
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权
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或起诉阶段,可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自侦案件(如职务犯罪),检察院可直接作出撤案决定。若证据不足或嫌疑人无犯罪事实,须在法定期限内撤案。 -
法院的终止审理权
审判阶段法院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如已过追诉时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自诉案件中,若自诉人撤诉且经法院审查同意,案件可撤销。
特别注意: 即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仍须独立审查是否符合撤案条件。刑事案件撤销后,若发现新证据可重新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