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直接逮捕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素,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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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条件
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该事实由犯罪嫌疑人实施,部分证据需查证属实。此条件侧重于确认犯罪行为与嫌疑人的关联性,无需完全证明定罪量刑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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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则通常不采取逮捕措施。
二、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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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以下社会危险性之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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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实施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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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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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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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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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自杀或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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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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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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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逮捕申请,提请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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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执行并签发逮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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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存在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等情形,可先行拘留后转为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