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会计法作为调整会计关系、规范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符合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的制定权限,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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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层级:会计法属于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层级高,是其他会计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制定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和立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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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会计法的制定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这些程序确保了会计法的制定过程科学、民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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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范:会计法的内容涵盖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会计法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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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与解释:会计法的修订和解释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这确保了会计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和要求,也确保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