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最初颁布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重大修改(1993年、1999年、2017年、2024年),逐步完善为当前规范会计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核心法律框架。
- 1985年首次立法: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确立会计工作法治化基础,明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体制,首次构建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并行的体系。
- 1993年第一次修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扩大法律适用范围至全社会会计工作,并首次纳入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
- 1999年全面修订:针对会计信息造假等问题,强化单位负责人责任,细化会计核算规则,新增公司企业特别规定,并大幅提高违法处罚力度。
- 2017年与2024年调整:前者取消会计从业资格硬性要求,转向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约束;后者重点打击财务造假,提高罚款金额至百万级,并纳入信用记录机制。
提示:会计法的历次修订均呼应经济改革需求,当前版本(2024年修正)更注重财会监督与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及从业人员需密切关注法律责任条款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