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相关法规,招标文件未公布评标细则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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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开原则
评标方法(包括评标标准、程序等)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未公开细则会导致评标过程缺乏透明性,可能引发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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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依据不合法
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任何新增细则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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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与争议
未公布细则可能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编制投标文件,增加评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甚至导致法律纠纷。
正确做法 :招标文件应提前公布完整的评标细则,包括评审因素、标准及计算方法,确保所有投标人公平竞争。若需调整细则,应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