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后需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注销后证件作废与交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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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失效:注销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立即失效,无法办理过户、转籍及惠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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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期限:需在公示期或规定时间内(如30日内)将证件原件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后续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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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经营:被注销企业必须立即终止道路运输业务,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罚款3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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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政策:证件失效后无法享受油价补贴、老旧车报废更新补贴等政策。
三、权利救济途径
若对注销决定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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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投入车辆: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的车辆,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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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若企业整体注销,需同步办理运输资质注销手续。
建议企业及时与原发证机关联系,确保流程合规,避免产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