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关系可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职能定位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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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监督手段,依法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强制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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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服务于市场主体的财务信息真实性核查,通过专业服务保障企业合规经营,为政府审计提供数据支持。
二、独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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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 :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审计机关负责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受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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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 :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委托方,经费来源于服务收费,避免因经济利益影响审计客观性。
三、审计目标与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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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 :侧重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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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 :聚焦财务报表合规性,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
四、协作与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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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 :政府审计可参考民间审计报告,民间审计需配合政府审计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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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政府审计对民间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开展。
两者在审计体系中形成互补,通过独立性、目标差异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