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温度不到18度通常不能直接拒交取暖费 ,但存在特定情形可申请减免或退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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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需缴费
依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供热合同受法律保护,供热单位需保证温度达标(通常不低于16℃),用户需按约定缴纳费用。即使温度未达18℃,也不构成拒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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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不达标可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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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与协商 :若用户认为温度不达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达标,可按日或按比例减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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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城市(如北京市)允许在协商一致后暂停供热,但需支付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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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空置房屋的特殊规定
若房屋长期空置(如超过一定期限),可能按标准缴纳费用,但需结合当地政策或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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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途径
供热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用户可向供热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减免费用。拒不缴费可能导致供热方停止服务或起诉。
建议 :遇温度问题时,首先与供热单位协商检测,保留证据;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