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
关于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核及审批人职责,综合相关规范及搜索结果分析如下:
一、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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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主体
监理细则应由 专业监理工程师 负责编制。 -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或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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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需依据监理规划、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地方性技术标准等。
二、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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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主体
监理细则的审核人通常为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如总工程师)或 总监理工程师 。 - 对于复杂或关键工程,可能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
三、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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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体
监理细则的最终审批人一般为 总监理工程师 。 - 对于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可能需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法律依据与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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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明确规定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核、审批流程,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他相关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虽未直接涉及监理细则的审批,但为工程监理活动提供法律框架。
总结流程图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最终审批)
(注:具体职责可能因工程规模、复杂度及合同约定有所调整,建议以实际项目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