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购房补贴发放细则
- 政策有效期: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30日。
- 适用范围: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及高新区的新建商品住房。
- 补贴标准:
-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
-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
-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
- 以旧换新补贴:
- 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
- 以市属国有企业收购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
- 办理程序:
- 购房人申请: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向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 开发企业汇总报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上报辖区住建部门。
- 住建部门初审和复审: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 财政部门拨付: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一、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及范围
-
个人购房补贴:
- 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及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并完成合同备案的个人,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
以旧换新补贴:
- 购房补贴期间,购房人出售本人存量住房完成转移登记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并完成合同备案,可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
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 在2024年6月5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给同一人的。
- 在2024年6月5日前,已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 列入“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项目台账的。
- 购买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购房的。
二、补贴标准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标准:
-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
-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
-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
-
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 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
- 以市属国有企业收购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使用的,补贴收购企业10000元/套。
- 换购房人同时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三、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
购房人申请:
-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石家庄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书、银联卡等资料的复印件。
-
开发企业汇总报送: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购房人提供的资料扫描录入系统,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上报辖区住建部门进行初审。
-
住建部门初审和复审:
- 辖区住建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住建部门对各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等。
-
财政部门拨付:
- 市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联合发文,将资金下达有关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
- 各区财政支付平台按照市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单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 撤销备案规定:在购房补贴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
- 专项检查:市住建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开发企业责任: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
- 购房人责任: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
- 弄虚作假处理: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 申请截止日期: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 政策解释: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以上为石家庄市购房补贴发放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拨打政策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