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如下:
一、核心内容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关键要点
-
平等受教育权
-
保障对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国籍为前提)
-
保障内容: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宗教信仰等因素受歧视
-
-
权利与义务统一
- 适龄儿童、少年既是受教育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履行者
-
法律保障主体
-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共同承担保障责任
三、法律依据
该条款明确将义务教育定义为公益性事业,由国家通过财政投入、资源调配等手段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