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之前,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通过依法登记**、政府确权和权属文件确认等方式实现,核心原则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以下是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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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记与政府确权
土地所有权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集体土地(如宅基地、自留地)由县政府确认权属。未登记的土地发生争议时,需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补办确权手续。 -
权属文件与历史沿革确认
土地权属可通过历史文件(如地契、分配记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等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常结合“四固定”时期(1960年代)的分配资料或长期使用习惯进行确权。 -
协商与仲裁机制
权属争议优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调解或仲裁。例如,相邻集体间的土地纠纷需提交县级政府裁决,并依据历史使用情况或既有协议判定归属。 -
特殊土地类型的处理
林地、草原、水域等需分别适用《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进行确权,例如林权证由林业部门核发,滩涂养殖权由渔业管理部门确认。
总结:2006年前的土地所有权体系以行政确权为主,强调法律文件和实际使用的结合,确保国家与集体权益的清晰划分。若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建议查阅原始档案或申请行政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