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档案中最早记载为准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的最新政策,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出生日期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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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最早”原则
以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若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户籍登记,则以档案为准;反之则以户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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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审核档案材料的真实性,禁止通过篡改材料获取不当利益。若发现造假行为,需追溯调查并严肃处理。
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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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不完整
若档案中无出生日期记载,需调阅户籍档案或公安部门原始材料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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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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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档案中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等早期材料年龄填大,需以实际年龄为准,避免重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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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档案年龄填小(如入伍时年龄不符),需调查核实后恢复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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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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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变更出生日期
自2006年起,干部本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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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计算
退休年龄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与户籍登记日期无关。
四、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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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户籍不一致
组织人事部门需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交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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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手续办理
以档案出生日期为准计算退休年龄,医保个人账户出生年月也以此为准。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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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档案材料存在涂改或伪造,需通过公安机关鉴定或调查核实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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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推算需结合历史材料(如入学时间、参军时间等)进行逻辑验证。
以上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确保干部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