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1日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需根据参保类型和地区政策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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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情况
多数地区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为 1996年12月31日 。这一时间点与全国大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1997年7月)存在1年左右的差异,主要源于对1992年-1996年期间工龄的统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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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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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1992年10月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截止至199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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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1993年1月起实施养老保险,因此1992年10月前的工龄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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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199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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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1992年8月改革,故1992年8月前的工龄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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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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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工龄 :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即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均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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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工龄 :2014年10月后参加工作必须缴纳养老保险,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其他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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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退役前的军龄可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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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知青、调入企业前的工龄 :均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四、计算示例
若某职工1985年7月参加工作,当地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1月实施:
- 视同缴费年限 :1985年7月至1992年1月,共6年7个月。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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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普遍以199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部分地区可能提前至1992年或延后至199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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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以2014年10月改革前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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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根据具体政策认定。
建议参保人员结合自身参保地区及类型,参考当地社保部门最新政策确认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