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连续工龄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需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的关系进行区分,具体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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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连续工龄
对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 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例如,某职工1993年6月参加工作,2014年9月退休,则其视同缴费年限为21年零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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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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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2014年10月后参加工作且未中断缴费,则从实际缴费月开始计算缴费年限,改革前的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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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但改革后中断缴费(如失业期),中断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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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群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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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退役前的军龄可直接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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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员 :若因犯罪入狱,其原工作年限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需从重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三、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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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985年10月参保,2023年3月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2023年3月,共29年
实际缴费年限:8年零6个月
总缴费年限:37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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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1993年6月参保,2014年9月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6月-2014年9月,共21年零4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0年
总缴费年限:21年零4个月。
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具体时间节点的界定可能略有差异,但普遍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2014年10月)为分界线 ,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主要取决于参保时间与改革时间的关系,需结合个人工作经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