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关于低保核查中为何需要调查已婚子女及女婿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结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主要原因如下: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认定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低保的保障对象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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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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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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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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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已婚子女、女婿等)
二、核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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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家庭整体经济状况
女婿的收入情况直接影响家庭总收入,若其经济状况不佳,可能降低家庭整体生活水平,需纳入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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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收入来源与财产状况
低保审批需确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调查收入来源可防止家庭通过转移财产规避低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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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与赡养义务
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的子女有赡养义务。若女婿存在经济负担(如抚养子女、偿还债务等),需评估其赡养能力,避免因单方收入不足影响家庭整体保障。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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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成员 :若女婿与申请人长期分居或独立生活,通常不纳入低保范围,但需提供分居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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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核查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核查收入、财产等信息是保障政策公平性的必要措施,避免个别家庭通过隐瞒财产获取不当利益。
四、法律与政策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经济状况评估,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若对核查结果存疑,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核查已婚子女及女婿的收入和财产是低保审批的法定程序,旨在确保政策公平、精准地惠及最需要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