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共同生活人员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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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成员
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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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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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已成年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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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现役军人、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但脱离满1年者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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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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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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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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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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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生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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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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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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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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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3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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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超过1辆评估价5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或2套以上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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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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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标准 :以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任一成员户籍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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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财产核查 :扣除因病、因残、子女教育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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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定期调整,确保应保尽保。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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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计算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申请,家庭财产仅核算其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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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长期共同居住”的时间认定可能略有差异(如1年、3年等),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以上规定综合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确保低保资源精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