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统一比例,企业自主确定
根据最新税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内资企业
-
残值率标准
-
2003年后,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调整为 5% ,且不再允许企业自行调整。
-
该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后续税务管理中仍以5%为默认标准。
-
-
合理性要求
-
企业需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及预期残值确定残值率,但需符合行业常规和税法精神。
-
若残值率低于5%,需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特殊原因。
-
二、外资企业
-
残值率标准
-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 10% ,特殊情况下需经税务机关批准调整。
-
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后续政策中仍以10%为默认标准。
-
-
加速折旧的补充说明
- 若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需同时调整残值率或折旧年限。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残值率为0的情况
- 税法未禁止残值率为0,但企业需合理确定且符合实际使用情况。若随意将残值设为0,可能因折旧计算错误引发税务风险。
-
折旧年限的配合
- 固定资产残值率与最低折旧年限需匹配。例如,房屋建筑残值率5%时,最低摊销年限为20年;电子设备残值率3%时,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
变更管理要求
-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总结
当前法规下,固定资产残值率无统一强制标准,但内资企业通常按5%执行,外资企业多按10%执行。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并确保与折旧年限的匹配性,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