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需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成本,暂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已发生。核心要点包括:会计上需满足5项条件方可确认收入;税务处理可能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若商品最终无法收回,需按资产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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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原则
商品发出后,若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风险未转移、款项回收可能性低等),企业需通过“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核算成本,不得确认收入。例如,客户破产导致货款无法收回时,商品成本需保留在“发出商品”科目,后续转为损失。 -
税务处理差异
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或已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发生,需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若符合税法收入确认条件(如权责发生制),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后续风险应对
若发出商品因客户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企业需将“发出商品”成本及应收账款转为资产损失,并依据税法要求提供法院破产公告等证据,申报税前扣除。
总结:企业需严格区分会计与税务处理,确保账务合规。对于长期未收回的发出商品,应及时评估风险并调整账目,避免税务争议。